禁止反言在信用保险中的实例
吴春秋

一、”禁止反言”简介

保险四大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中有个十分重要但知名度却不高的核心原理——禁止反言,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在”最大诚信原则”中起到约束保险人的对等均衡作用。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以”禁止反言”命名的法律条文,但这一原则的精神体现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中,”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是广义财产保险中信用保证保险中的一个分支,同样要遵循保险原理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已逾23年,承保金额已逾我国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每年处置案件与金额也不断增加,其中似乎涉及”禁止反言”原则的案例似乎并不多。然而,对于信用保险公司而言,若不能在内部管理中充分认识到”禁止反言”的重要性,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声誉产生重大影响。

二、案例分析

举例说明:

由于A国关于进口、关税及外汇等方面的管制要求比较高,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买方B公司要求其供应商Z公司配合其开具低金额发票,但可以通过定期对账方式确认实际与Z公司的应收款余额。

Z公司为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向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经评估,信保公司批复买方B信用限额OA120天500万美元,含重要提示:”本信用限额项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为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须符合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要求”。Z公司如实介绍了买方B公司的低开发票的特殊需求,并咨询是否可以就实际应收账款总金额进行投保。信保公司客户经理书面反馈同意其按实际出口金额投保,并强调在符合保单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向买方合法确立的应收账款金额定损核赔。被保险人Z公司理解为信保公司接受此类低开发票的贸易模式,遂接受买方B公司的操作方式,于2018年4月至9月向A国买方B出运纺织品46票,实际发票金额USD6,027,027.38,投保时申报金额为USD5,984,951.36。

后因未收到到期货款,被保险人Z公司向信保公司报损并申请索赔,报损及索赔金额均为USD5,984,951.36。经审核,买方B公司承认贸易并收货,但已就被保险人Z公司配合其开具的低金额USD1,013,329.71付款,在A国官方记录中本批货款已全额付清,买方B公司已无付款途径就实际货款与低开票金额之间的差额USD5,013,697.67进行支付。换言之,被保险人Z公司低开发票行为在A国属于违法行为,已无权主张债权。

信保公司受理案件后,要求被保险人Z公司提供进一步有效书面证明材料或根据保单约定对限额买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确立真实、合法、有效且无争议的销售合同债权。2020年4月,被保险人Z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买方提起仲裁申请,并于2021年1月获取《裁决书》,裁定买方B应向被保险人Z公司支付合同欠款USD5,013,697.67。

信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货物出口或服务出口真实、合法”和限额审批单的相关要求,认为本案项下应收账款不属于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出具拒赔意见。

2021年12月,被保险人Z公司对信保公司提起诉讼,经Z省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信保公司向被保险人Z公司支付保险赔款USD4,058,770.15。

本案的纠纷点有很多,包括:

  1. 该出口货物合同是否符合A国法律的相关要求,是否可以用于保险人的免责;
  2. 保险人是否应当执行被保险人获得的仲裁决议;等等。

但是,对本案裁决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法院判决认为:被保险人已向信保公司如实披露低开发票行为,信保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构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拒绝承保该出口合同,不能在承保以后出现该项责任引发索赔时以合同违反法律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这是保险行业里典型的”禁止反言”的案例。

三、《保险法》中关于”禁止反言”的条目分析

保险实务中存在个别保险公司在知道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承保,一旦发生事故则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等不诚信行为。因此,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即是为了防止上述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是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具体规定,该条款在2009年修订时新增了相关内容。

该条款第三款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限制,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即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则视为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六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款直接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即保险人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却仍然承保,则事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

《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同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保险法中关于禁止反言原则的完整法律框架。

四、信用保险公司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事务风险点

对于信用保险公司而言,在保险合同订立、限额审批、出运申报、报损理赔等环节中的风险点应加以有效关注,避免出现”禁止反言”的情况发生,对自身经营和企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1. 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点

业务员不当承诺和代为填写投保手续是本阶段常见的风险点。

业务员不当承诺是导致”禁止反言”责任发生的重要原因。出口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经常会对条款出现模糊理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为了加快业务推进,向被保险人提供不当承诺或隐瞒重要事项,导致被保险人基于错误理解签订保险合同并开展对外贸易,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但法院往往适用禁止反言原则,认定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仍予以承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业务员代为填写投保手续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当保险业务人员因为某种原因代为填写投保手续时,导致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被认定为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体现了保险人应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的原则。

2. 限额审批和出运申报阶段的风险点

本阶段的主要风险点是继续收取保险费和未及时行使解除权。

继续收取保费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在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继续收取保费,就丧失了后续解除合同的权利。

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是另一个重要风险点。《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上述案例中,保险人应在知晓被保险人低开发票是违反所在国法律的时候及时拒绝接受投保或撤销限额审批,即可及时行使解除权。法院明确指出,解除权必须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仅在内部作”拒赔决定”不等于解除合同;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3. 报损理赔阶段的风险点

保险理赔阶段的禁止反言风险主要表现为理赔过程中的自认行为和前后矛盾的理赔意见。

理赔自认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或赔付责任的明确承认,一旦作出,将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推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认需满足以下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针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主要事实、与对方主张一致、是对己不利事实的陈述或承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包括免除对方举证责任、对自认方具有拘束力、对法院具有拘束力。

前后矛盾的理赔意见是另一大风险点。保险公司在不同阶段对同一理赔事项作出不同认定,如先认可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又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将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若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内作出初步认可后又推翻,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认可存在重大错误。

五、信用保险公司防范”禁止反言”风险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点,信用保险公司应从内部控制、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流程优化三个维度构建系统性的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范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法律风险。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信用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 销售控制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业务员管理制度,规范对业务人员的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解约离司等。信用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权限编写、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广告材料,确保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杜绝广告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 承保和理赔控制方面:信用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承保操作流程,规范投保受理、核保、保单缮制和送达等控制事项。保险公司在投保受理时,应当对投保资料、限额申请表、出运信息等进行初审,确保投保资料填写正确、完整,录入准确。对于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标准、清晰的理赔操作流程和高效的理赔机制,规范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理算、赔款复核、赔款支付和结案归档等控制事项,规避法律风险,确保理赔质量和理赔时效。

(二)业务流程优化

信用保险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避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需从合同条款设计和业务流程优化两方面入手,系统性地构建防范机制。

合同条款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主体、期限、内容、金额、履行地点等,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明确性。合同审核人员应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条款齐全、合理、无遗漏。同时,信用保险公司应建立合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合同审批人员需对签订的必要性、合理性、风险等进行评估。

业务流程优化方面:信用保险公司应建立全流程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签订前、签订中、履行中和履行后的各个环节。

  • 合同签订前:需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包括需求分析、供应商评估和合同文本准备;
  • 合同签订中:应制定合同签订指引,明确注意事项,确保签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合同履行中:应制定监控制度,明确监控内容、周期和方法,确保履行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合同履行后:应建立评价制度和纠纷处理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方法和纠纷处理程序、方法、责任。

信息化技术应用是提升业务流程效率的重要手段。信用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包括:

  • 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电子化存档,提高信息查询效率;
  • 引入ERP系统、CRM系统等,实现承保、理赔、核保等环节的数据集成,提升数据处理效率;
  • 应用RPA(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自动处理重复性任务,如数据录入、文件审核,降低人力成本与操作风险;
  • 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保单信息的不可篡改与透明化,减少纠纷。

通过以上措施,信用保险公司可以实现对合同管理业务的全过程监控,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确保自身经营和声誉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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